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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将实施食品安全黑红名单制

来源:青岛日报 发布日期:2013-03-22 03:51:22 阅读: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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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季度公布一次食安“黑红名单” 青岛实施更严厉的监管制度

昨日,市食安办发布了食品安全 “红名单”、“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正式实施此项更为严厉的食安监管制度。据此制度,青岛每季度将公布一次 “红名单”、“黑名单”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其中,“黑名单”企业在信贷、新建项目审批用地等方面将处处“碰壁”,而“红名单”企业却在办理各项业务时“一路绿灯”。

据市食安办负责人介绍,该细则条文之详细和惩罚措施之严均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据透露,食安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只要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存在使用违禁药物等12种违法行为中的一种,都会将其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受到重罚外,还将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每两个月至少接受一次检查,监管部门的抽检频次也会相应增加。同时,工商部门将严格限制增加其食品流通许可项目;税务部门将加强其税务管理;征信管理部门负责将名单加载至青岛市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各商业银行提供信用查询支持,作为信贷决策的重要参考;国土资源部门会严格限制其新建项目审批用地;对构成犯罪的,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黑名单”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选优。情节严重的企业将被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其直接责任人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在“惩恶”的同时,青岛也将大力地“扬善”。按照此项制度,符合“连续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达到A级等6项标准的企业,将被列入“红名单”。与“黑名单”企业处处“碰壁”相反,“红名单”企业将在年审年检、立项审批、用地审批、经营准入、评先评优、信用评级、产销对接、税务服务、商标注册等方面享受“绿色通道”的便捷服务。

据了解,黑、红名单企业将先由各区、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报,然后由各区市食安办每季度提报给市食安办。市食安办每季度向社会发布一次。“黑名单”和“红名单”企业的评选结果有效期均为一年。 (记者 陆 波)

市食安办联合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9部门联合发布的食品安全“黑名单”、“红名单”管理制度,对全面提高我市食品安全诚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那么,企业出现哪些情况将被列入“黑红名单”?对“黑名单”企业如何加强监管?“红名单”企业又将受到哪些优惠?昨日,记者就此专访市食安办主要负责人。

12种行为被列入“黑名单”

食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哪些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该负责人表示,列入“黑名单”的行为共计12种,食品企业出现任何一种,都将被监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管理。

据了解,12种“恶行”包括: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运输、加工、销售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食品的,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在多次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造成恶劣影响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许可标志、编号或者其他产品标志,仿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食品的;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造成恶劣影响的;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同一企业年内连续两次在国家、省、市、区监督抽查中出现实物质量不合格的,或标签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的;食品生产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发证时条件,经监管部门年内两次检查仍不改正的;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9部门联动管理上“黑榜”企业

对于市民最关心的“如何管理黑名单企业”,该负责人表示,对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我市出台全国最严格的监管措施。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食安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外,还会受到一系列严管和限制。

据悉,“黑名单”企业将由所在区、市食安监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每两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必要时增加抽检频次,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达到整改要求。未进行整改或经整改不力的,将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经监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经营。

值得一提的是,多个部门将联动管理“黑名单”企业。市食安办将向市级工商、税务、金融、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通报相关情况,“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工商部门依法严格限制增加食品流通许可项目;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其税务管理;征信管理部门将名单加载至青岛市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各商业银行提供信用查询支持,作为信贷决策的重要参考;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严格限制其新建项目审批用地;对违法失信行为,由行政或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黑名单”企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选优。两次以上列入“黑名单”者,各食品安监部门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其直接责任人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对不具备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关闭。

6项要求全达标入选“红名单”

符合哪些要求才能入选 “红名单”?进了“红名单”有哪些优待?该负责人表示,“红名单”的评选也十分严格,必须同时符合6项要求,一旦进入了红名单,将在年审年检、立项审批、用地审批、经营准入等各方面受到优待。

据介绍,这6项要求包括:食安工作组织机构责任明确,工作体系完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完善,食安各项制度和规范完备,并得到很好的执行,企业具备确保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并具有相关的技术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方面的生产、储存、检验等记录真实齐全;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具有较大市场覆盖面和品牌影响力,餐饮服务企业(单位)食安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达到A级;连续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主要负责人每年参加食品安全专题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获得食品质量、食安等方面荣誉和获得食品安全控制、食品质量管理、卫生环境管理等体系认证,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企业登上“红名单”后,各相关部门将结合各自实际,在年审年检、立项审批、用地审批、经营准入、评先评优、信用评级、产销对接、税务服务、品牌培训、商标注册等方面为其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捷的服务。

“红黑名单”有效期均为一年

记者了解到,“黑名单”、“红名单”先由各区、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报,各区市食安办再于每季度第3个月15日前将提报给市食安办,市食安办将每季度向社会发布一次,评选结果有效期均为一年。

对“红名单”企业,相关部门将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对其食品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和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抽检,根据检查和抽检结果进行跟踪监督。一旦发现企业失信行为,由提请将其列入“红名单”的单位撤销其称号。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也是一年。对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食品企业和单位,在“黑名单”期限届满之日起前20日内,由提请将其列入“黑名单”的单位组织检查,书面报市食安办。对已整改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由市食安办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

食品安全 “黑名单”、“红名单”将由市食安办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每季度通过青岛市政务网、青岛市食品安全网及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公布一次。“黑名单”、“红名单”列管和解除日期均以公布日期为准。食安“黑名单”公布的内容包括食品经营者的名称或姓名、住址或经营地址、经营范围、违法事实和所受的行政处罚等。

列入“黑名单”的12种行为

1、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运输、加工、销售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2、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食品的,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3、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4、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在多次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造成恶劣影响的;

5、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许可标志、编号或其他产品标志,仿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食品的;

6、违反食安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造成恶劣影响的;

7、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8、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

9、拒不接受食安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

10、同一企业年内连续两次在国家、省、市、区监督抽查中出现实物质量不合格的,或标签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的;

11、食品生产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发证时条件,经监管部门年内两次检查仍不改正的;

12、经食安监管部门认定,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入选“红名单”的6项要求

1、食安工作组织机构责任明确,工作体系完善;

2、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完善,食安各项制度和规范完备,并得到很好的执行,企业具备确保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并具有相关的技术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方面的生产、储存、检验等记录真实齐全;

3、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具有较大市场覆盖面和品牌影响力,餐饮服务企业(单位)食安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达到A级;

4、连续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5、主要负责人每年参加食品安全专题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6、获得食品质量、食安等方面荣誉和获得食品安全控制、食品质量管理、卫生环境管理等体系认证,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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